
近日,西安的陈女士反映,去年10月21日,她儿媳妇雷某某为了筹钱治病,将多年前购买的劳力士手表在二手平台上售卖。交易成功后收到十六余万元货款,但名下账户被湖南益阳警方冻结至今。原因是售表所得的资金系电信诈骗涉案资金。

陈女士表示,儿媳妇得了恶性肿瘤身体不适,一直是她在和益阳警方沟通。她提供了售卖时的相关视频证据和销售合同,表明雷某某并没有参与电信诈骗洗钱环节的主观意图,而是受害者一方。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当地警方表示,雷某某采用线下支付方式,账户内收到的十六万元为电信诈骗案受害者的钱款,该案仍在侦办中,账户暂时无法解封。

雷某某十年前得了甲状腺癌,手术后已恢复,但近年又再次癌变转移到肺部。儿子儿媳两人原本开了一家烧烤店,但近年来生意不好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为了治病筹钱,才将多年前买的一块劳力士手表挂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记者获取了雷女士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其被诊断为甲状腺恶性肿瘤术后同位素治疗、颈部淋巴结转移癌、肺转移癌及低钙血症。
与购买方某二手钟表公司确定好意向后,2025年10月21日,对方指定了一名验表师来到雷女士的店铺验货。验表师通过使用放大镜查看手表吊牌、保修卡等方式,确定该手表的真伪。验表程序结束后,双方约定16.4万元成交。然而,到了打款时,该公司提出银行已经下班,通过对公账户打款不方便,于是决定让相中这款手表的客户直接给雷女士打钱。陈女士表示,当时查看了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发现问题,便同意了这种付款方式。随后,对方打款,验表师在店里取走了手表。
第二天,雷女士发现自己收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家人立即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过警方查询发现是被湖南益阳警方冻结。陈女士说,在和湖南益阳警方沟通时,他们将在二手平台售卖时的聊天记录、验表师验表的视频等资料全部发送给对方,证明自己并不是主动参与电信诈骗洗钱环节的,希望能够将账户解封挽回损失,但至今未果。
湖南益阳警方逐渐厘清手表的去向。在取得手表之后,验表师直奔机场,将手表送给机场的一名接头人。警方表示,在机场负责接收手表的接头人,将该手表又转交给另一名接头人,之后手表下落不明。目前,警方已将转移手表环节中的两人控制。
面对这种情况,陈女士承认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觉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没有问题。在付钱环节疏忽,没有走平台交易,只想赶紧拿到钱,没有想过钱是哪里来的。此后,陈女士多次和湖南益阳警方沟通,希望能够尽快解封账户挽回损失,但都未能成功。警方向陈女士打去电话,表示接表人已经到案,如果能够主动退赃,受害人可出具谅解书,询问陈女士一方愿不愿意和受害人协商,双方各自退让一步退款,但陈女士拒绝了。她解释说,愿意接受调查,如果查出犯法请用法律来制裁,但在没有问题的前提下,三次要求退赔,她不同意。
湖南益阳警方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还在侦办中,雷女士的账户暂时无法解封。雷女士账户内的钱属于电信诈骗受害人的,卖方还不能完全排除洗钱嫌疑,现在已经控制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手表的去向还在追查。冻结账户有时间限制,第一次冻结之后最多可以继续冻结一次,该案在法定期限内肯定会有结果。警方认为,该案中受害人和雷女士都有过错,雷女士脱离二手交易平台走线下转账,在民事方面存在一定过错。警方曾尝试与雷女士亲属陈女士沟通,如果愿意协商的话,受害人和雷女士可以分摊一下损失,但雷女士一方态度强硬不愿意协商。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分析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冻结与返还有明确规范。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或用于其他违法活动。同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涉案资金流入善意第三人账户,如果该资金系当事人提供商品、服务并完成交易后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查证属实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本案中,从现有情况看,雷女士或属于正常二手交易卖家,手表已交付,价格符合市场行情,这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即不知情且以合理对价取得的财产不应被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具体到此类案件,如果卖家能证明交易合法、价格合理且对资金涉诈不知情,公安机关应在核实后及时解冻账户。雷女士需要证明善意取得,就有理由要求解封账户,因为其交易行为不构成洗钱或诈骗关联,资金即为其合法财产。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冻结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对不当冻结可以控告,受理机关需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如果申诉未果,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申诉,推动监督纠正。
实践中,此类案件中卖家常因线下交易脱离平台监管而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但只要无主观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认定。建议雷女士继续配合警方调查,补充更多证据如买方营业执照核实记录、交易现场监控等。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实质是“赃款”流入善意第三人账户所引发的权利冲突。警方冻结措施的直接与根本依据,是涉案16.4万元已被依法认定为电信诈骗赃款。这一性质决定了,无论交易过程是否经由平台,该资金在侦查阶段被冻结均具有法律上的必然性。因此,将争议焦点简单引向“未通过平台交易”,并未触及本案真正的法律内核。魏桢培律师同时指出,虽然交易方式不改变款项性质,但“线下直接收款”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程序意义。这种模式使收款人主动放弃了第三方平台的支付保障与风控缓冲,在涉案资金性质发生后,会使其在主张自身“善意无过失”时面临更为严苛的审查,客观上削弱了其在后续权属界定或责任协商中的法律地位与谈判筹码。
魏桢培律师提示,在刑事追赃程序面前,涉案财产的“赃款”属性具有刚性约束。权利人当前最现实的出路,或许是在坚持无犯罪故意的同时,积极寻求与案件被害人沟通协商,以达成民事层面的损失分担,这可能是打破“钱货两空”僵局、减少实际损失的有效途径。此案也警示公众,在重大交易时需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尤其是在非当面交易中直接收取陌生方大额资金,将自行承担资金来源不明的巨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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